投资签证申请所需文件清单
投资签证申请者应带有充分证据,或本身正在积极办理投入合法资金给新企业的手续,并证明该新企业将为美国创造不少于十个全职的就业机会。下列文件是美国移民局要求的基本证明文件,不按规定提供所需文件者,可能会使申请时间延长,甚至被驳回申请。
1. 证明已经在美国设立新企业:
。公司章程、合并证明、合伙契约、有效责任合伙事业证明、合资契约、商业联合契约,或其他新企业设立文件。
。州政府或地方政府发给的营利事业登记证,依法无需发给登记证的事业,应出具相同效力的证明文件。
。(投资于既存企业者)所规定的投资金额一百万或五十万美元已于1990年11月20日之后汇交该既存企业,并因此使该企业净值“大幅提高”或雇用人数“大幅增加”的证明文件。可以充当这些证明的文件包括购股合约,投资合约,认证财务报表,薪资记录,或其他足以证明以上“大幅提高”或“大幅增加”事实的合同或资料。
2. 证明已投入或正在积极投入规定的股本(一百万或五十万美元):
。银行对帐单,显示该金额已存入该企业的美国公司帐户。
。以购买资产供美国新企业使用的证明,包括发票,售货收据,购货合约等,其中应充分写明该资产品名,价格,购货日期,以及买方名称。
。款项已经汇交或已经承诺汇交新企业以交换股份(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普通股、优先股等)的证明。该等股份不得记载持股人有权要求企业赎回的条款。
。(资金为贷款而来的)贷款证明,抵押合约,本票,担保合约,或其他足以证明该项贷款是以投资人自有资产(不能以新企业资产)抵押取得,而且投资人是债务人。
3. 证明投资资金是以合法方式获得:
。外国营利事业登记证。
。最近五年内投资人自行或由他人代为,向美国或其他国家政府申报的法人、合伙事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捐税申报文件,包括所得税、特许税、财产税(动产或不动产以及无形资产),以及其他税捐。
。其他资金来源证明。
。判决书、民事、刑事、行政等诉讼受理文件、政府行政程序、过去十五年以投资人为对象且涉金钱诉讼经美国或其他国家法院做成的私人民事诉讼判决书(审理中或其他)等认证副本。
4. 证明将为美国劳工创造至少10个全职工作机会:
。十名劳工的I-9有关捐税资料。
。综合营业计划书,显示由于企业性质的变动以及规模扩充,需要增加至少10名合格人手,且在未来两年内的预计雇用时间。
5. 证明所做的对困难企业的投资符合工作创造要求:
。证明至少在未来两年,人员雇用数将不少于投资前的水平,同时提交合格劳工的有关捐税资料(包 括I-9捐税申报书,报税记录等),并应附上综合营业计划书以资证明。
6. 投资人将积极参与该投资案的证明:
。投资人职称和职位内容。
。投资人担任企业高级主管或董事的证明。
(如为合资企业)投资人参与直接管理或决策制定的证明,就本条而言,投资人应负担有限责任合资企业统一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合伙人通常应负担的职责,方为合格。
7. 是否投资于指定的提升就业的开发特区?
。投资于乡村地区时:证明新企业营业处是位于有关管理局指定的标准都会统计区,或人口不少于两万的市镇以外的地区。
。投资于高失业地区:证明新企业所在地平均失业率达美国平均失业率的150%以上。或由当地政府机关发给证书,证明该地为“高失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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